内容提要:红桥法院2020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46件。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前线守卫2对离婚案件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妇女权益依法给予倾斜。“三八”节前夕,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津北方网讯:红桥法院2020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46件。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对离婚案件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妇女权益依法给予倾斜。“三八”节前夕,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欺骗女性感情进而实施诈骗
53人获刑数年不等
2016年起,被告人寇某等人通过设立公司方式组成犯罪集团,以女性被害人为目标,通过欺骗感情进而骗取投资进行诈骗。利用微信、探探等互联网聊天软件添加十余省份数百名女性被害人,将自己包装成为“成功人士”,在与被害人不断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后,编造高额盈利事实,国宝档案之觐天宝匣诱骗被害人通过可后台调控且难以盈利的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以错误引导、后台调控、限制出金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钱款亏损,进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00054.69元。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寇某等五十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犯罪数额、退缴退赔情况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情节在量刑上分别予以考虑。认定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另有十一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十万元以上罚金,祭天化颜歌其余被告人各获刑数年,罚金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打击了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保障了妇女权益,同时提示广大女性群体,在婚恋压力之下通过网络择友务必谨慎,筑起心理防线,形成对网络诈骗的免疫力。一旦察觉上当受骗,保持理性,沉着应对,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案例二
与未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被判刑
呼吁家庭社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020年7月初,在劫难逃吉他谱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年满15周岁)与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不满12周岁)通过网络相识。同年7月11日下午,二人相约见面并就餐饮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欲带赵某某入住某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某获悉赵某某不满12周岁。入住该宾馆期间,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因联系不到赵某某遂报警。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7月12日在宾馆找到二人,并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网络发言防和谐器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害人作为未成年少女,独自见网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给其自身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秉承“保护未成年人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并重”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警示惩戒、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也注重感化教育。同时呼吁家庭、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三
夫妻唯一住房被出售
法院查封尚未转移的40余万存款
原告陈某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2019年8月,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该房屋后携款离家出走,音讯全无。随后,房屋买方凭借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陈某某腾房,母女二人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尽快寻找到被告,法院多次以致电、邮寄的方式直接与被告联系,并通过查询户籍、社保信息、询问亲属等方式寻找被告下落。为了推进案件审理,一方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通知其到庭应诉。另一方面对被告财产线索展开调查。通过银行查询确定财产线索后,迅速出具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查封了被告名下尚未转移的40余万元存款。因财产被冻结,被告主动现身与法院和原告取得联系。人民法院及时线上开庭,促成调解,挽回原告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而在妇女权益结构中,财产权是重中之重。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双方唯一住房私自出售,并将卖房款进行转移,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红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积极查找被告下落,三天内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假意”离婚反悔?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应严格履行
原告杜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红桥区的一处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后变更登记在杜某某名下。2017年10月,双方经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上述房屋归杜某某所有,王某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手续办理完后,王某某以协议离婚是“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拒绝腾交上述房屋,杜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房屋已经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及时将房屋交予原告,以“协议离婚只是为买房及办理手续”为由不同意腾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另查明,原告曾在离婚时支付90余万元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一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现已交付被告使用。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红桥区的房屋腾出交付原告。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常有为钻住房限购、子女上学等政策空子而“假意”离婚或协议离婚后反悔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可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合法有效,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遵守法律,因其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