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付了19.4万元首付“买”的房子,格斗小战象出租近7年收租金77万余元,被“拖欠”房租后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才得知,2005年签的购房合同因未办理按揭贷款被解除,且该房屋在签合同前就已被出售。
起诉追要房租才得知
两年前因未办按揭已不是房主
2005年5月24日,赵先生的妻子韩女士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地产”)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高新区枫叶广场一商品房,支付了30%的首付款约19.4万元,2008年10月将该房出租给李女士,每年租金约10万元。
赵先生说,交了首付后,楼盘销售说因合同未备案无法办理按揭,所以此后一直未办按揭贷款,但合同也未解除,房屋由他们使用。
“因为李女士拖欠房租,2018年年底,我妻子把李女士起诉到了雁塔区法院,今年4月开庭时,我们才知道2005年我妻子签的商品房合同在2017年被解除了。”赵先生说,从2017年高新地产开始申请仲裁到最终裁决,他们未收到过任何通知。“因为裁决把合同解除了,我们就不是房主,法院也驳回了我们追要房租的诉求,我们现在是既没有房租也没有房子了。”
7月2日,华商报记者看到判决书中写着:韩女士要求李女士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房屋租金160000元以及房屋占用费220000元。李女士辩称,2008年她与韩女士签了5年的租房合同,2013年又续签了3年,但2015年6月底,双方解除了合同,在租赁期间她共支付租金773500元。
经雁塔区法院查明,双方确实在2015年6月解除合同,李女士2015年6月搬离,并于2018年2月重新搬入该房屋,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李女士支付租金177000元。同时,法院还查到,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裁决,解除高新地产与韩女士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韩女士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商品房。
2019年5月5日,雁塔区法院做出了驳回韩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记者在裁决书中看到,仲裁申请人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申请人为韩女士,因韩女士的地址不详等原因,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媒体送达了仲裁文书,并通知开庭时间,开庭时韩女士未到场。经委员会查明,韩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4月1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韩女士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该商品房,并支付9000元违约金。
买房前房子已卖给别人
开发商:办了按揭有可能交房办证
赵先生说,知道合同被解除后,他去房管局查看了该房的产权信息,没想到2005年买的房子,竟在2004年就被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办了房产证。
“这个房子是爱家商贸的,但这么多年,爱家从来没有找过我们让我们搬离。”赵先生说,他们一直占用的是爱家商贸的房子,与高新地产解除合同后,爱家商贸有可能追究他们的责任。
7月2日下午,记者陪同赵先生来到高新地产,公司法务人员邓女士说,在与韩女士签合同之前,该房屋所在的整一层确已卖给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爱家商贸也在2004年办理了产权证。“但如果韩女士把按揭办了,我们是有可能完成交房的。作为开发商我们也有办证的义务,至于是从爱家商贸手上把房子收回来还是通过其他方法办证,都得基于韩女士把房款交清的情况下才会考虑。”
赵先生说,按揭没办下来,是因为当时销售人员告知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局备案,所以银行无法审批。“我现在就怀疑,之前没法备案是因房子已被卖出去了。”
对此,邓女士解释称,相关人员只告知她是因韩女士未办理按揭,但不清楚具体原因。“可能因公司管理、人员更替等原因,使其成了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申请仲裁后,房子也一直没有强制收回,现在暂时也没有人来处理这个事情。”
邓女士说,房子是爱家商贸的,他们也不清楚现在实际是谁在使用该房屋,也不知还存在一份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判决。“我们确实不清楚爱家商贸知不知道这些事情,现在裁决已解除了我们和韩女士之间的合同,除非爱家商贸或其他人起诉了我们,否则之后发生什么纠纷我们都不知情。”
7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枫林广场,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现为一家防脱发的门店,工作人员称,房屋确实存在纠纷,但现在还在诉讼阶段,不便透露相关内容。
(责编:许维娜、孙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