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说法丨“驴友”逃票遇险 救援费用谁埋单?baiu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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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6 06:27

人民说法丨“驴友”逃票遇险 救援费用谁埋单?

2021年06月21日19:40 |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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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截图。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黄玉琦)为遏制无视景区安全警告的“任性驴友”,baiud.com安徽省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文件发布后,有偿应急救援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

  有偿救援倒逼“任性遇险”不再任性

一般来说,“驴友”是对户外运动、自助自主旅行爱好者的称呼。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外活动热度上升,户外运动爱好者人数众多,但安全事故也多发频发。每年都有“驴友”前往未开发区域探险,常因环境险恶、天气突变和自身准备不足等情形,陷入险境的案例。

近日,纽约企鹅餐厅“驴友逃票进未开发区,承担救援费3206元”这一热搜引发网民关注。安徽游客王某某未购票直接进入了黄山风景区未开发、未开放的朱砂峰区域,后因山势过于险要被困。接到报警求助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王某某的救援包括公共救援和有偿救援两部分,经事后计算,发生费用累计15227元, 其中有偿救援费用3206元,由王某某自己承担。

该不该实施有偿应急救援?究竟该由谁为任性埋单?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热血无赖飞膝击晕对于购票进入景区开放范围进行游览的游客,如其遭遇危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景区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王某某违规在先,未购票直接进入了黄山风景区未开发、未开放的朱砂峰区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承担部分应急救援费用,理所应当。

刘俊海表示,依据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三晋源木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专家指出,每个“驴友”都应该量力而行,对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素质、专业知识、探险旅游目的地等信息有充分认识,避免因盲目行动而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潜在威胁,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有偿救援倒逼任性者为自身行为负责,有利于让有限的公共救援资源用在刀刃上、紧要处、救命时,发挥它们的最大价值。”刘俊海说。

多地探索试行有偿救援

近年来,美女箭术杀妖“驴友”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遇险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梳理发现,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旅游资源丰富的省份制定了登山管理、户外运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等景区,也陆续颁布实施了有偿救援管理办法。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教授游志斌表示,黄山市针对应急救援服务出台专门的文件,是对现有应急救援服务制度建设的重要探索。

一是该文件划分了公益性与有偿性应急救援。该文件指出,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二是确立了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确立了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这有利于彰显应急救援的人文价值导向。

三是该文件在费用核算方面,明确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应急救援的依法良性发展。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不是一切不要收费。“建立有偿救援制度目的不是为了收钱,它可以最大限度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违规穿越未开发区域者和无票擅自闯入景区遇险者,督促游客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旅游。”游志斌说。

专家:应加强应急救援服务的法治化建设

从世界范围来看,应急救援服务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游志斌表示,对我国而言,当前界定有偿应急救援服务,有利于避免滥用宝贵公益应急救援资源,减小公益应急救援的服务压力,还有利于规范应急救援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游志斌介绍,从国际上来看,应急救援服务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具有特定责任和目标的专门机构”提供对人员和财产的服务和保护。根据应急救援服务的性质及实际情况,许多国家把应急救援服务划分为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在一些国家,对于求救者违反国家公园规定,如擅闯保护区等行为,也多将其归入有偿救援的范围。”游志斌举例说。

如何加强应急救援服务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游志斌建议,一方面,要进一步研究应急救援服务的性质、类别和需求,区分哪些真正是公益需求,是应该由政府或公共财政来承担的;区分哪些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补充解决的,从而真正防止应急救援服务的缺位、错位。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应急救援服务的有益做法。从国际范围来看,一些发达国家持续开展应急救援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既重视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在公益性应急救援的基础性、不可替代的作用,也重视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满足非公益性的应急救援需求。

专家指出,加强应急救援服务制度的科学化、法治化、系统化建设,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加强应急救援的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因此,在国家层面立法之前,更多地方可以尽早出台地方法规,明确户外活动的范围定义,明确户外安全、救援、保险等问题的相关责任界定。”游志斌说。

(责编:曲源、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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